以开发地皮为名收钱还外债 三兄弟据理力争告赢村委会
卖地收钱后还了外债,买卖未能成立却无钱返还,某村委会被告了法庭。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22525元及13885元利息。
2002年10月,被告某村委会以开发地皮的形式,以每处宅基4000元的价款向村民出售。原告武某三兄弟向村委交纳12000元,共计三处地皮款,被告将其中的部分款项冲抵其所欠外债。交款后,三原告积极备料,后因地皮发生变故,致使买卖未能成立。2006年12月10日,被告在无力退款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损失补偿,并按1.5分计息后,给原告出示一个借据。原告多次追要该款,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推诿。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偿还22525元本金及利息。
被告辩称,三原告实际向其交纳现金8000元,其中4000元是条据冲抵的,且村委目前外债累累无力偿还,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其还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中4000元是拿条据冲抵的,没有证据印证,且属其内部管理问题,也与其所搭借据相矛盾,其以没有经济来源而不偿还所欠外债的行为于情、于理、于法相悖,故其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时间:2008-12-22 点击:623 <<< 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