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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车间工作时不慎受伤实习生参照工伤获赔



 来源:人民法院报
      实习生工作时不慎受伤,实习单位是否应以工伤标准予以赔偿?1月19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上述疑问作出了明确回答,实习单位被判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实习生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2008年3月27日,经校方和实习单位协商,洛阳某高级技工学校06级中数班学生王某到洛阳某汽车公司顶岗实习,实习期一年。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实习期满后王某即可与汽车公司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天有不测风云,4月23日王某在制件车间实习时,左手食指和中指不慎被机器轧伤。医院治疗后,因王某食指粉碎性骨折,无法修复。经有关部门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

    王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校方、教育主管部门及汽车公司按工伤标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种损失共计7万余元。案件审理中,王某撤回了对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起诉。诉讼中,汽车公司对伤害事实没有异议。

       

法官说法

实习赔偿无“国标”

地方法规作“依据”

    一审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梁俊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梁俊认为,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究竟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关系还是工伤关系,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尚不明确。但是,劳动部门通行的做法是不进行工伤认定。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受害人只能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同时,由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而工伤是无过错责任,两者的举证责任和赔偿标准差异明显,因此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2007年5月,河南出台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本案中,鉴于校方与汽车公司事先已明确约定,学生出现伤亡事故后由汽车公司承担,故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条款,作出了汽车公司以工伤标准赔偿王某损失的判决。

 

发布时间:2009-02-05  点击:773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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