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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同盟人权思想探析



 一、中国民主同盟人权思想的形成 
  中国民主同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成立的一个爱国民主党派,它从产生之日起就以保障人权、实行宪政为己任,并为此进行了不懈地努力与斗争,它反对国民党的专制统治,要求革新内政,实行民主,建立民主宪政国家。中国民主同盟是中国民主党派的一次联合,其从统一建国同志会到民主政团同盟再到中国民主同盟最终得以发展确立,其人权思想也逐步地丰富成熟,并付诸了实践,为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中国民主同盟的最初组织形式是统一建国同志会,民盟许多的人权思想也正是从此开始形成的。统一建国同志会是于1939年10月,由黄炎培、梁漱溟、章伯钧、沈钧儒等主张抗日的党派领导人和张澜等社会贤达在重庆酝酿成立的统一组织。同年11月23日,经青年党、第三党、救国会、职教社、乡建派、无党派人士一些负责人公推黄炎培为主席,讨论并制定了《统一建国同志会简章》和《统一建国同志会信约》,《简章》中明确表明了该会是“以巩固统一积极建国为帜志”[ 1 ] (第1页) 。《信约》规定了:中国今后唯需以建设完成革命,从进步达到平等,反对一切国内的暴力斗争及破坏行动;宪法颁布后,立即实施宪政,成立宪政政府;凡遵守宪法的各党派,一律以平等地位公开存在;一切军队属于国家,统一指挥,统一编制;不赞成以政权或武力推行党务,反对一切内战;主张尊重思想学术的自由,等等。[ 1 ] (第223页)统一建国同志会文件中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民盟最初的人权理念,那就是人民的结社自由,学术自由,这些自由是民盟成立的宗旨,是对国民党当局实行一党专政、打击排斥异己政策的反动。这标志着民主党派开始联合起来宣传人权思想,呼吁政府切实的保障人权。 
  1941年1月,国民党顽固派悍然发动了震惊中外的“皖南事变”,这使得“各小党派及中间派对国民党大为失望,深感为民主与反内战而团结之必要”[ 2 ] (第258页) 。因此,统一建国同志会决定扩大改组为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并在1941年为了宣传同盟的政治主张,中央常委梁漱溟赴香港创办了同盟的机关报——《光明报》,呼吁抗战建国是国人共勉之大业,眼前最切的要求为加强国内团结,而民主精神是团结之本,政治上实现民主是国家团结的前提,并且主张“先以言论的自由为精神自勉”[ 1 ] (第4页) 。通过《光明报》公布了《对时局主张纲领》和《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成立宣言》,宣布了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主张和斗争目标,要求政府保障人民享有政治、经济、军事、社会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并且以《光明报》为自己的宣传阵地,宣传自己的人权思想,揭露国民党当局迫害人权的行为,启迪人民的权利意识。为了适应民主运动的发展,更好地团结中间阶层的知识分子,促进民主政团同盟的凝聚力,在盟内外的普遍要求下, 1944年9月19日,民主政团同盟在重庆上清寺特园召开了全国代表会议,会议决定取消同盟的团体会员制,同盟组织去掉了“政团”二字,改为“中国民主同盟”,大会还讨论通过了《中国民主同盟纲领(草案) 》,主张“要建立一个十足道地的民主国家”,并在其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宣称“人是目的,社会一切政治经济的组织, 只是人类达到做人目的的工具, 人是一切组织一切制度的主人。”[ 1 ] (第75页)表明了以个人主体地位为本位的人权观。 
  二、中国民主同盟对民主制度的追求 
  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具有普遍性或普适性,但是人权在政府的强权、封建特权面前常常是无力的,只有被剥夺、被侵害的可能。中国民主同盟认为,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才有可能实现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要在中国实现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建立民主制度,废除国民党的一党独裁,“中国必须成为一个十足道地的民主国家”,这是民盟的宗旨和政治理念,是人权保障的基础和前提。那么何谓民主? 对于这一问题,中国民主同盟认为:民主这个名词,原来是“民众统治”的意义。民主是人类生活的一种方式,是人类做人的一种道理。这种道理认定人是目的,社会一切政治经济的组织,只是人类达到做人目的的工具,而人是一切组织一切制度的主人。因为人是目的,于是许多做人的必要的条件成了不可侵犯的东西。这些必需的条件就是通常所说的人身保障、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等自由。民盟还认为,民主制度承认人是自己的主人,承认人的尊严与价值是平等的。因此,按此道理,人人做人的机会应该是平等的。人人有了自由平等这些权利,人人做了自己的主人,人人能够达到做人的目的,使人人得到最大的发展,这就是民主。在一个社会里,人人做人,人人做自己的主人,一切政治经济的组织都成了这个目标的工具,这就是民主。民盟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组织国家唯一的目的,只在谋全体人民的福利。[1 ] (第74-75页)为了达此目的,人民组织政府以保障人身、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谋全体人民的福利,应当由全体人民所有、管理及享有,不得被一人或一部分人独占独享。 

  然而,当时中国的情形就是政权被少数人垄断,人民权利无根本保障,人权惨遭践踏、破坏。民盟认为,在中国阻碍人权的最大障碍就是国民党的党治政策,在这种政策的统治下,蒋介石个人的权力急剧膨胀,惟我独尊,人民根本就没有什么自由民主可言。民盟主席张澜在《中国需要真正民主政治》一文中,对国民党当局奉若神明的“党治”的实质进行了揭露,他指出,“什么是党治? 党治并不是政党政治,他是不愿意有其他党存在,而且是否认他党存在的。他是某一党获政权之后,就高唱‘以党治国’,实行一党专制,视国家为一党所有。”因此,“党治”的实质是“党即国家,与所谓朕即国家,毫无二致。”[3 ] (第91页)在这种名为“党治”实为专制的政策统治之下,国民党当局实行言论、思想、出版的统治与检查,实行党化教育,在学校内设置特务机构,任意逮捕宣传民主自由的教员、学生,私设审判机构,任意处置民主人士,摧残自由,制造恐怖, ..人民惶惶不可终日,民主自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民盟主张,政府应实践民主的精神,结束党治,建立民主的政府。[1 ] (第31页)对于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构想,中国民主同盟在1944年9月19日在其全国的代表会议上通过的《中国民主同盟纲领草案》中,集中进行了论述,其针对中国当时实现人权的制度障碍,探讨了保障人权的制度形式,提出了制定以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的宪法,并以宪法为基础重新建构国家机构,政党合法化,人民直接或间接的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国家实行法治,试图为人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其具体措施为: [ 1 ] (第26页)第一,实行立宪政治,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厉行法治。民盟主张:“一个国家,应有其根本大法,即早日颁行其有关人民权利义务与政府权责的民主宪法,宪法之制成,应由国民代表推举若干人参加议定,再开国民大会决定而颁布之, 全国上下, 共同遵守, 即一国之元首, 亦应严为遵守, 不得以己意变更法律。”[ 3 ] (第93页)国家实行宪政,厉行法治,任何人或任何政党不得处于超法律之地位。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一党专政的问题,任何人或任何政党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不得以命令改变、违背法律。第二,政党地位合法化、平等化,承认各党派公开活动的权利,规定政党活动合法化。民盟认为,如果一个国家“除掉一个在朝的执政党而外,绝对不许其他在野的党派合法的存在,公开的组织,甚至不仅从政治的活动上限制着他们, 乃至从事社会事业或其他的正当职业, 也要因党派的关系受着显然的歧视”[ 1 ] (第18页) ,这便不是民主国家。因此,民盟主张,国民党当局应当立即结束一党专政,开放党禁,承认各党派公开合法地位,立即释放一切的政治犯,召集党派会议,产生战时举国一致的联合政府。[ 1 ] (第36-37页)各党派本着负责的原则参政议政,自由的发表言论,不受党派关系的限制,或者司法机关的违法处罚。第三,实行地方自治。民盟主张,中国实行地方自治,县以下其他一切自治机构,其职权应由人民普选之代表直接行使之;县以上则县设县议会,省设省议会,中央设国会,为代表人民行使主权之机构。民盟认为,地方自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实行地方自治对于培养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职权,培养人权意识有着积极的意义,针对中国当时的权力情况,民盟提出,在县以下实行自治,由人民普选的代表直接行使管理地方的权利,而县以上的,由代表人民的主权机构行使管理的权利。另外,国家实行普选制度,人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绝对不受财产、教育、信仰、性别、种族之限制。并且“民众代表,应由民众的自由意志直接推选,不得由一党的党部人员和同政府官吏来指定人选,使人照名单推选,或加倍推选,再由党和政府圈定。”[3 ] (第93页)第四,按照分权原则和议会制原理,设立国会、总统副总统、行政院、大理院、文官院,分别行使管理国家的职权。按照民盟的设计,国会为代表人民行使主权之最高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合构成,国会有制定法律,通过预算、宣战、媾和、弹劾罢免官吏及宪法上赋予的其他职权;参议院是由各省省议会及各少数民族自治机构选举的代表组成,众议院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国家设总统副总统各一人,由国会、省议会及各少数民族自治机构共同选举产生;国家设行政院,为行政最高机关,行政院设院长一人,由总统提出人选,委以组院之权,对众议院负其责任;国家设大理院,为最高的司法机关。大理院设院长一人,院长及全国法官皆为终身职,司法绝对独立,不受行政及军事之干涉;国家设文官院,掌管文官之参试、任用、铨叙、考绩、薪给、升迁、惩戒、退休、养老等事务,以奠定国家之文官制度,文官选拨,实行公开竞争之考试制度,非经考试及格者,不得任用。文官院院长及全国事务官应超然于党派之外。第五,实现军队的国家化。民盟认为,中国历史的发展证明了,“中国之兴必兴于统一,中国之亡必亡于不统一。”[ 1 ] (第6页)而国共两党之间的矛盾、纷扰,其利害已“不只及于两党本身,乃关系整个民族之命运”。因此,民盟极力主张“军队国家化,即谓军队须属于国家,军人只能效忠于国家,非任何个人所得而私有!亦非任何党派所得而私有! ”[ 1 ] (第38-39页)民盟主张,“人民只有在保卫国家的对外战争上,有当兵纳税的义务,绝对没有在进行内战上,服从任何命令的责任。这是再明显也没有的事实! ”[ 1 ] (第39页)因此,民盟在其纲领草案中提出:“军队属于国家,非国防必要不得调用军队,并以法律禁止军队中之党团组织。”[ 1 ] (第29页) 

  三、中国民主同盟对人民权利自由的关注  
  20世纪40年代,中国国内战火不断,人民饱受战乱之苦,生命,财产毫无保障,而随着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国民党当局却重新恢复了对中共的军事打击政策,对人民在抗争初期所拥有的一些权利也相继地予以了取消,这对于人民本已少的可怜的权利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民盟切身体会到了中国人权惨遭践踏的现实,因此,要求国民政府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基本权利。 

  1、人民的政治权利 
  鉴于国民党一旦专政的残酷现实,中国民主同盟把人民的政治权放在首要位置,主张政治的民主化,结束党治,保障人民的各项政治权利。中国民主同盟主张人民应当享有的政治权利有: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管理国家的权利。《中国民主同盟纲领草案》第一条明确规定:“民主国家以人民为主人,国家之目的在谋人民公共之福利,其主权属于人民全体。”[ 1 ] (第26页) 在《对目前时局的看法与主张》中,又指出:“一个现代的立宪国家,凡关于国策的树立,必须通过于最高的民意机关,而其具体的表现,则在于预算的确立,所谓施政的规模与条贯,可于预算安排上的轻重缓急求之。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能取得人民的诺言,即无异其政策已取得人民的谅解与合作,在推行上即将毫无阻碍。”[ 1 ] (第20页)这就是说,最高的民意机关有权决定国策的树立,通过对政府预算的确立与否,实施管理国家的权利。 
  人民应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民盟认为:“选举为民主政治的基础,民意机关的代表及地方自治的官吏,必实行真正的民选。国家必须建立健全良好的选举制度,必铲除党部操纵选举,官吏刨制选举的恶弊。”[ 1 ] (第16页)由于国民党当局实行一党专制, 独揽政权,使得“现在一切民意机关的代表,都是由党部和政府指定和圈定”[ 1 ] (第16页) ,导致“国事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则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因此,国家要建立、健全良好的选举制度,“实行普选制度,人民之选举权、被选举权,绝对不受财产、教育、信仰、性别、种族之限制”[ 1 ] (第27页) ,国民党当局必须放弃一党专制,不干预、操纵选举,实行真正的民选,代表没有学历资格限制,“取销自参议会及乡镇代表考试条例”[ 1 ] (第8页) ,由人民真正选举代表,组成民意机关,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民意机关的代表应当是能真正的代表民意,是“一本天下为公之旨,选贤与能”,而不是“偏重特殊关系”[ 1 ] (第16页) 。 
  2、人民的经济权利 
  中国受外患侵凌数十百年,八年抗日战争,人民更是饱受战争之苦,生命、财产在战争中毫无保障,可谓为国家作出了巨大的牺牲,而“在八年苦战期中,因负责当局在经济财政政策上的失误,致令人民牺牲了如许生命财产,结果只养肥了一个官僚资本和发国难财者的集团..”[ 1 ] (第43-44页)民盟亲眼目睹了人民经济权利遭践踏,而少数官僚资本大发国难财,置国家的危难、人民的权利于不顾的现实,因此大声疾呼:国家要保障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与休息权,要实现经济的民主化,要平均财富,消灭贫富阶级以保障人民经济上之平等。民盟极力主张经济的民主化,要求政府切实保障人民的以下经济权利:人民享有私有财产权,任何政党、组织、个人非依法律不得侵害人民的私有财产。民盟纲领草案第二条规定,确认人民私有财产,并确立国有及公有财产。第四条规定,人民对于土地之所有及使用,以国家法律规定之。[ 1 ] (第27页)民盟认为,人民对于自己私有财产的权利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党派、组织不得以命令、法令限制人民的私有财产权。人民有生存权,工作权与休息权。民盟将人的生存、工作、休息活动规定为人民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国家要“保障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与休息权,并暂用原有之地方团体或亲属关系之基础,谋老弱、鳏寡、孤独、残废者之生养”[ 1 ] (第28-29页) ,国家成为了义务的承担者、责任者,有义务保护人民的生存、工作、休息的这些权利。 

  人民有知情权,有权利了解政府的经济、财政政策。经济的民主化就意味着,政府的任何政策、绝对不能一意孤行,必须听从民众的建议,人民有权利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政府的财政政策。因此,民盟主张:“(一)财政绝对公开。国家之预算、决算,须交民意机关审核通过”;“(二)关于增加租税,募集公债,以及带有强迫性之储蓄等事项,必须征求民意机关之同意”,“(七)财政绝对公开,凡预算、决算及增加人民负担之措施,必须交由现有民意机关审查通过”。[ 1 ] (第33页) 
  3、人民的社会权利 
  中国的问题很复杂,不是社会的某一方面出现了问题,而是中国的“政治、外交、军事、经济、财政、以及文化与教育,一切一切都生了问题”,这些问题“假定不从多方面予以彻底的改善..其结果,可使整个的国家在战时与战后蒙受极不良的影响。”[ 1 ] (第18-19页)因此,民盟所提倡的中国要成为“一个十足的民主国家”,指的是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要民主化。关注人民的社会地位,保障人民的社会权利,是民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为此人民应当享有以下的社会权利:人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民盟认为,教育的目的在于“养成独立人格,培植善良风气,发展民主精神”,为了保护人民的受教育权,民盟提出,应“保障人民享受教育平等权利,初等教施一律强迫人学,中学教育应尽量推广,对于贫苦之优秀青年,并保障其得受高等教育”;“政府应切实制定计划。于限定期间内,彻底消灭文盲。并积极推广各式补充教育”;国家“普遍设立职业学校,以适应国家工业化之需要。”[ 1 ] (第29-30页)人民有从国家获得帮助,得到救济的权利。国家有“负倡导民族优生之职责,并应竭力推广公共卫生事业,建立公医制度,担负人民医药及休养之供应”;“国家应办理社会一切保险事业,推行疾病、死亡、老年、残疾、失业、妊孕等保险政策,以保障人民生活之安全。”[ 1 ] (第30页) 1945年1月15日民盟发表的《对蒋介石新年文告发表时局宣言》中进一步主张,国家应“保障人民之最低生活,改善土兵及公务人员之待遇,对战时战后之受灾人民,尤应统筹救济。”[ 1 ] (第37页) 
  四、中国民主同盟的人权实践 
  1、宣传人权思想,启迪民众意识 
  中国民主同盟不仅在理论上阐述了人权的制度保障和人权的内容,还在现实中积极地实践人权思想,其创办了《光明报》、《宪政月刊》等报刊杂志,在上面发表文章揭露国民党反人权的恶劣行径,介绍了民盟的民主观点和政治主张,广泛宣传人权思想。中国民主同盟以同盟的名义公开发表了许多的文献,如1941年10月10日发表了《对时局主张纲领》,1943年《张澜致蒋介石书》, 1944年5月《对目前时局的看法与主张》, 1944年9月19日民盟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民主同盟草案》, 1944年10月10日中国民盟提出《对抗战最后阶段的政治主张》, 1945年1月15日《对蒋介石新年文告发表时局宣言》, 1945年8月15日民盟发表的《在抗战胜利声中的紧急呼吁》,等等,这些文献向人民揭露了国民党残害人权,破坏团结的专制独裁的行为,呼吁政府立即结束党治,保障人权,实施宪政以有效地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除了以民主同盟的名义发表的文献外,民盟的领导人也积极地以自己的方式宣传人权思想。民政团中央常委黄炎培在重庆创办了《宪政月刊》,批判一党专制,宣传人权,要求政府实行宪政,并提出实行宪政、尊重人民自由、刷新政治、革除弊端、全民动员、武装人民等十项主张,得到了全国各界人士的热烈响应,该刊成为了国统区很有影响的民主论坛。 

  2、推动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第二次宪政运动 
  自抗日战争爆发以来,国内战祸不断,人民民不聊生,国民党作为执政党难辞其究,人民的不满情绪高涨,中共和各民主党派便借此展开了争取民主宪政的运动。1939年9月,在国民参政会第一届第四次会议上,各党派围绕宪政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大讨论,最后一致要求国民党制定宪法和实行宪政,并促使其明确表示于1940年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拉开了第一次宪政运动的序幕。但是由于国民党当局的阻碍和中国民主同盟人权思想探析破坏,使得第一次宪政运动宣告失败,中国的宪政运动开始步入低潮。但民盟并没有放弃对民主宪政的追求。1943年9月,国民党举行五届十一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政总报告之决议案》,明确宣布“战争结束后一年内即召开国民大会,颁布宪法,实行宪政”。中国民主同盟将其看成中国实现宪政的又一次机遇,因此,借此机会通过座谈、演讲、游行示威等方式将中国的第二次宪政运动推向了高潮。为了推动中国的宪政运动,《宪政月刊》杂志社创刊不久就定期召开民主宪政座谈会,联络各界的民主人士,为中国的宪政建设献计献策。黄炎培主持的宪政座谈会,每月举行一次,连续举行17次,集会的规模也从几十、几百,发展到几千人参加,运动的形式由座谈、讲演,发展到示威游行,许多共产党人积极参加了宪政运动,使这一民主宪政运动成为大后方民主运动中的一个巨潮。[ 4 ] (第124页)1944年2月13日,民盟主席张澜与邵从恩、满文通等发起成立“成都民主宪政促成会”,张澜被推选为临时主席,他说明促进会的宗旨是研究宪法草案,促进宪政,倡导民权,督促政府从速实施宪政。会议通过章程后,选举邵从恩为会长,张澜、李璜为副会长。[ 3 ] (第96页)民盟的成员以实际行动,宣传民盟的主张,要求国民党放弃一党专政,保障人权,社会影响极大,尤其是对青年学生,学生们在这种思想的鼓励下,自觉地联合起来举行各种讲演、座谈会,游行等活动,积极地参与到中国的宪政运动中。 
  3、反对内战,反对专制独裁 
  抗战结束后,为了防止内战的爆发,民盟从中积极斡旋,调停国共两党的关系。1945年7月1日,黄炎培、褚辅成、左舜生、张伯钧、冷御秋、傅斯年6人飞赴延安,开始与中共会谈,共商国事,双方在许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黄炎培等将会谈内容整理成《会谈纪要》,交与蒋介石,希望国共两党恢复和谈。黄炎培本人在回到重庆之后四处讲演,讲述他去延安的所见所闻,并夜以继日的写成《延安归来》一书出版,描述了他们眼中的延安,揭露了国民党诬蔑共产党、把边区描绘成暗无天日的谎言,并热忱介绍了解放区的民主政治和军民同心同德,为争取抗战最后胜利而努力的事实,使国统区的人民更好地了解中国共产党,了解解放区。他的讲话和文章在大后方造成了相当大的震动,为共产党在国统区赢得了民心,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5 ] (第54-55页)7月28日,民盟中央发表宣言,呼吁立即停止内战,迅速召集各党各派及无党派代表参加的政治会议,谋求解决各项问题。[ 5 ] (第55页)经过民盟人士的不断努力,做了大量的调停工作之后, 8月29日,蒋介石、毛泽东及国共代表终于重新坐到了一起,开始举行会谈。民盟非常同情中共所处的地位,并对中共提出的“和平建国”的主张给予了支持,在谈判的过程中,民盟及时将谈判的过程公布于众,通过社会的舆论监督谈判的进程,督促谈判的顺利进行。国共两党代表最终于10月10日在《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上正式签字。[ 5 ] (第55页)中国民主同盟对国共两党协议的成就,表示十分欣慰,认为这是“国家无限的幸福,更是中国民主同盟多年来的愿望”[ 5 ] (第231页) 。为了尽快将协议的内容变为现实,民盟积极推进政协会的召开,以求中国问题的根本彻底解决。为此目的,张澜还与沈钧儒、黄炎培等发起成立了“陪都各界反内战联合会”,呼吁国共双方停止军事冲突,迅速召开政协会。为了使会议向着民主、和平的方向发展,民盟与中共经过协商,准备双方代表共16人统一口径,互相配合。在中共和民盟的共同努力下,政治协商会议于1946年1月31日闭幕时,终于对政府组织、和平建国纲领、军事以及国民大会和宪法草案等问题达成协议。 

















发布时间:2008-12-22  点击:407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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