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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栏

交通事故后,工资单位照发,对方还要赔偿误工费吗?



来源:中国网

问:我在8月16日的下午发生车祸,在车祸后,医院的医疗费对方已支付(在这次车祸中,对方负全责),我也去法医处进行了法医鉴定,结果是左手无名指活动部分受限,嘴巴张口部分受限,上下牙的咬合关系不是很好,但是不构成伤残。

他们(肇事方)说我丢失的万力达歌王 DVD(新买的,在车祸发生后就不见了)不应该找他们赔,而且因为我单位在车祸后,并没有停发我的工资,所以误工费也没有,我丈夫也在这次车祸中受伤,但由于我们没有亲人在跟前,朋友又要上班,只能抽空来照顾我,由于大部分时间都由我丈夫边住院边照顾我(我们不在一个科室),所以陪护费也没有,我的嘴巴结扎不能吃东西,只能喝流食,所以营养费也没有,最后就只剩下住院伙食补助费了。

在没有出车祸之前,我还带有家教,车祸之后,我就没有办法带了。而这块损失他们也不管。

首先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回答我的问题!我现在的问题是:

1、是否工资单位已发,在交通事故后,赔偿时就不用赔偿误工费了?那我平时的额外收入也不用赔了?

2、我丈夫也住院了,在这期间他照顾我,就不应该付陪护费,这种说法对吗?

3、我在住院期间不能吃饭,只能喝牛奶和肉汤,难道就不该付给我营养费吗?

4、我的物品是在这次车祸中丢失的,肇事方没有抢救我们,只是在现场看,难道我丢的物品,就找不到应该赔的人吗?(在这次车祸中,我的近视眼镜也丢了,肇事方却给赔了)

5、我单位虽然没有扣发我的工资,但在年底考核时会考虑我的缺勤,而且在学期末会扣发一定的钱,这个损失我找谁赔?

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对于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对于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该《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你的问题中涉及到交通事故后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四个方面。关于误工费,《办法》规定的是“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因此,由于你单位已给你发工资,并且额外收入难以认定为“固定收入”,故肇事方不赔偿误工工资符合《办法》的规定。对去你因缺勤扣发的钱,我们认为一般肇事方应予赔偿,但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关于护理费,如果你丈夫护理你时他的固定收入减少,并且你能出具医院关于你需要陪护的证明以及经公安机关同意,那么肇事方应当你丈夫赔偿固定收入减少的部分,反之,则可不予赔偿。你可以要求肇事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你必要的营养费。关于你在车祸中损失的DVD,如果你能证明系因车祸丢失或毁损,你可有权要求肇事方折价赔偿。

针对前述项目,你可以与肇事方进行协商或者要求公安机关调解。协商不一致或者对调解不服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08-12-31  点击:673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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