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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专栏

房产诉讼中如何确定案件管辖地


二、案件管辖
1、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事人在选择房地产案件诉讼时,一般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受理。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即以施工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废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3、根据最高院(1993)37号文规定: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以及房地产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纠纷等由法院民庭受理。
4、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1) 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7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普通民事案件,100万元(含本数)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 中级法院管辖7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本数)以下的普通民事案件,1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1亿元以上的普通民事案件,8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当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处理纠纷时,则不发生类似问题,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可对纠纷作出处理。
发布时间:2008-12-30  点击:733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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